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法律事务所在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方面起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咨询机构工作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依照司法部(1992)062号文件规定,允许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只有律师工作机构和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经工商局核准登记,持有营业执照的法律咨询机构。律师工作机构的名称一律称为“……律师事务所”。而法律咨询机构的名称,依照(89)司发办字第117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成立公司条件的,应称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不具备成立公司条件的,称为“法律咨询服务部(社、所)”。(89)司发律字第12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名称应严格限制在规定范围内。对于“法律事务所”等名称,应予变更,都必须加上“法律咨询服务”字样。可是,如此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并没有得到遵守。法律事务所的招牌处处可见。
法律咨询机构的经营范围仅限于:解答法律咨询;代为草拟、审查、修订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92)司发函074号文件重申:法律咨询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但是,法律咨询机构从事诉讼代理的现象是存在的。
依照规定,法律咨询机构的业务工作人员可称为“法律工作者”,不得称“律师”或“律师工作者”,即使有律师资格者也不行。但对于法律和司法知识尚十分匮乏的广大公民来讲,“法律工作者”这种模糊性称呼难以把握,有的人便冒用律师名义,进行欺诈活动。
在各地,“某某法律事务所第几办事处”的招牌随处可见。这些办事处多到三四人,少则一二人,既不见营业执照,也没有收费许可证,许多人都是个人开办后挂靠经营。
法律咨询机构违法经营直接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影响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由于法律工作者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的限制,致使许多根本不懂法、不知法的社会闲杂人员混迹其中;有的法律工作者打官司不是讲法律而是指导、授意委托人拉关系、找路子,这既损坏了法律的尊严,又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所以,法律咨询机构亟须依法整顿。